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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敷尓佳黑膜咨询电话

更新时间:2019-02-22 11:45:50 浏览次数:54次
区域: 滨州 > 其他
类别:化妆
地址:滨州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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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经销商的利益与自己紧密联系一起,与经销商共同进退,是经销商政策应该表达的重要思想。
渠道选择要准确
  根据产品的特点,选择一个什么样的渠道方式加速产品流通是制定经销商政策的前提条件。那么,首先要弄清楚在产品流通时,是选择直接渠道还是间接渠道,是长渠道还是短渠道,是宽渠道还是窄渠道,只有渠道分明,才能决定如何利用经销商的驿站功能。
  1、直接渠道与间接渠道
  厂家通过在区域市场的销售机构直接把产品卖给消费者,这即是直接渠道,这种工业用品常采用的销售方式如今在快速消费品行业也逐渐增多,如一些新鲜熟食产品。而经过中间买卖而形成的销售渠道则是间接渠道,间接渠道较为普遍,是厂家利用中间商促进产销、加速流通的有利方式。厂家主要根据产品特性、顾客需求选择某种渠道,也有两者兼备的,像双汇等产品就是把这两个渠道相结合。从作用上讲,直接渠道便于企业收集产品信息、节约流通时间、降低销售费用;而间接渠道能拓宽流通领域、简化交易关系、提高品牌价值。
  2、长渠道与短渠道
  在产品流通过程中,经过的买卖环节越多,则流通渠道越长,反之,渠道越短。比如:生产商→代理商→零售商→消费者与生产商→总代理商→二级代理商→批发商→零售商→消费者相比,则前者为短渠道,后者为长渠道。渠道的长短是厂家在结合产品特点、权衡市场利弊的基础上进行决定。
  3、宽渠道与窄渠道
  宽渠道为密集分销方式,即生产厂家通过多个流通环节(如批发商)推销其产品;而窄渠道主要是侧重分销或代理方式,是生产厂家选择有实力、信誉好的中间商负责某一个区域市场的销售,如代理商就属于此列。
  从市场竞争角度分析,企业要提高品牌竞争力,就要尽量避免与竞争对手使用相同的销售渠道,分销渠道一经确定,就应加强调控管理,和经销商共同维护。因而,制定一个满足中间商的要求,减少供求矛盾的经销商政策亦显得尤为关键。
作为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商法研究中心主任赵旭东曾参与《外商投资法》草案的座谈讨论和征求意见过程。  在他看来,《外商投资法》适应了目前中国对外开放的新需求,解决了现阶段突出的法律问题。   立法定 位和法律分工是内容简要的主要原因  中国周刊:2015年,商务部曾起草过《外国投资法》,文本大约18000字,然而新审议的《外商投资法》字数上缩减至3000多字。如何理解这些变化?  赵旭东:这与立法本身的定 位和相应的法律分工有着直接的关系。因为现在的《外商投资法》定 位是非常明确的,就是促进法、保护法和管理法,这是这部法律十分明确的定 位。  与原来的“外国投资法草案”相比,现在《外商投资法》总体来说内容比较简要,条款不仅少而且也不像有些法律规定得那么详细,很多问题都是作原则性和一般性的规定,没有涉及更多细致的内容。只是基于对该法的性质定 位对相关的内容作了规定,与该法性质关联不大的内容,都由其他相关法律来调整,《外商投资法》就不再规定。  比如,涉及公司法的问题,或者涉及劳动法、税法等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问题,在其他法律当中本来就有规定,或者应当由其他法律来规定,《外商投资法》就不再涉及,这是它内容缩减主要的原因。  中国周刊:从法律的名称上,《外商投资法》将“外资三法”中“企业”两个字去掉,并且将之前草案中“外国”改为“外商”,出于什么样的考虑?  赵旭东:这更多是从法律技术上考虑,使之变得更为严谨、准确。到中国进行投资的主体不是国外政府组织,而是国外的商业组织作为投资主体。法律要解决是商业组织的投资活动、投资行为,所以使用《外商投资法》这种表述更为准确。  原来的“外资三法”也称为“外商投资企业法”,使用《外商投资法》也可以与其保持比较合理的衔接。  此外,《外商投资法》去掉了“企业”两个字是非常重要的立法性质的变化。因为作为“外商投资企业法”,它的基本性质是企业法立法,在法律上属于组织法,解决的是与组织相关的法律问题,包括企业的设立、宗旨、组织结构、管理、解散、合并等,涉及一整套企业从生到死、从产生到消灭整个过程法律问题的规定。  而现在,《外商投资法》只解决外商投资行为当中的某些特别问题,不再涉及企业组织关系上的问题,所以立法性质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因此,在名称上,它的名字不再是“企业法”,而是《外商投资法》。  与 《公司法》 进行衔接  中国周刊:“外资三法”制定于二三十年前,出现了与《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不一致的现象。那么,作为未来外商投资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外商投资法》应该如何与之衔接?  赵旭东:这个衔接问题很早就存在,当时立法对这个问题也有所规定。初,在制定三部外商投资企业法之时,中国还没有《公司法》。后来,1993年,中国公布部《公司法》的时候,就存在外商投资的公司如何适用这部法律的问题。  彼时,《公司法》作了规定,如果外商投资的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那么它也要适用《公司法》的规定;但是如果外商投资企业法有特别规定的,或者规定的与《公司法》不一致的,就要适用外商投资企业法。  随着中国开放的深入,客观上需要企业组织法的统一,这就要求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在组织法上能够保持一致,而不再为外商投资企业单独制定一套企业法规范。  很早学界就在呼吁“外资三法”的合一并与《公司法》合并的问题。可以说,十几年来,学界一直在研究考虑这个问题。  目前二审的《外商投资法》的立法,对法律分工作了更明确的安排,这更有利于对外商投资企业组织关系的法律调整。待到《外商投资法》通过之后,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关系就完全适用《公司法》了。  中国周刊:在衔接过程中,需要《公司法》作一些新的调整和修正吗?  赵旭东:《公司法》本身处于不断地发展和完善过程中,从1993年制定,在2005年进行一次比较大的修改,后来2013年又作了一次局部的修改。通过两次比较大的修改和中间几次技术性的修正,应该说《公司法》更直接地反映了市场经济发展和中国对外开放的需要。  《公司法》的很多制度规则,也都借鉴吸收了国外公司法新发展的成果,与各国公司法的制度有更多的衔接。  目前,《公司法》也面临着进一步完善的需要,现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将《公司法》的修改列入未来五年的立法规划中,接下来要启动对《公司法》的修改。  《公司法》当中没有专门对外商投资企业另作特别的规定,公司法的条款统一适用于所有内资和外资的企业。  打消外商的疑虑和担忧  中国周刊:在你看来,《外商投资法》的制定有哪些必要性?  赵旭东:可以说是非常必要的,就像《外商投资法》开头确立的立法宗旨和目的一样,具有特别的作用。  首先要扩大对外开放,其次要促进外商投资,第三要保护外商投资的合法权益。这三方面,既是立法目的,又是重要作用。在这部法律制定之前,“外资三法”同样承担着这样的使命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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